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遠雄二代宅大門設計不安全後續

於未來城住2008/2/20寄存證信函給遠雄,至今尚未得到我方要求之回應,可見遠雄真是一家大公司、對客顧的態度就這樣。

遠雄僅願修改門成子母門,讓門不會互撞…

不去處理「開門易打到拜訪鄰居的人」及「影響逃生動線的問題」。

這就是遠雄的處理方式。


左右兩戶相垂直,僅有十五公分的距離

示意圖

發生緊急事件時,兩門會相互影響這兩家人的逃生動線

在H棟一層有八戶,共十九樓,每層會有四戶受到此問題影響

也就是這棟樓有50%的住戶有這問題,G棟、A棟也有此問題…

所以大家目前也只能小心,並祈禱不會有事情發生。

遠雄真的好遠~~~

以下為存證信函內容…

XXX住戶代表及未來城住戶(詳見附件一、住戶名單):甲方
遠翔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未來城H棟與G棟二樓以上之二、三號與五、六號及其它類似後述問題之住戶(如一期A棟),其家門兩兩成垂直面向且門與門距離僅15.5公分,住戶進出家門會極可能會造成人員受傷及物品損害。此問題為營建過程中可預期之錯誤。在此設計此建案時應可避免這潛在性之安全問題,但卻乙方無採取矯正措施。在先前已完工之建案,其住戶亦反應過此其問題,後續建案(含本案)乙方亦無解決此問題。若社區發重大事件,住戶極可能因此問題延誤寶貴的逃命時間,而造成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傷害甚至喪命。倘若基本之營造設計之錯誤會導致人身受傷或個人財產損害,在住戶反應下,乙方不虛心檢討解決改進、儘快解決問題,乙方反而在廣告中向社會大眾中訴求「10大建築革命」未免也太好高騖遠,亦無說服力。
在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於林口鄉崇林國中活動中心加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住戶要提出此問題,營業部胡經理不尊重住戶之意見,不僅吝於給住儘說明機會且急於宣佈散會,僅以使用會後座談會之詞推拖。事後營業部胡經理在尚未向遭遇此問題之住戶提出說明或討論,就自行離去且任由工作人員收拾座椅,住戶無機會表達訴求。胡經理甚至說出「臨時動議未排在此議程中,所以住戶不能在會議中提出意見。」之歪理。
乙方為上市之集團企業機構之一,對外宣稱「以居住者為出發點的建築規劃,強調人與環境的和諧共生,新世代優質住宅就在遠雄」,但對住戶基本人身安全及意見之尊重都不以重視,不僅極不尊重客戶且有損企業之基本價值。甲方系因乙方在從事行銷中所強調之核心價值與重視品質之影響下而發生購買行為,並將家庭最重要的居所環境交託乙方,但乙方不僅不重視甲方之意見,在實際上乙方行為亦破壞雙方買賣之對價關係。
甲方要求
1.要求在合理情形下改善此問題,務必達到人員進出無安全之疑虞與個人財產無損害之風險,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提出書面具體改善方案給甲方每一個人,且於甲方決定接受其改善條件之7個工作天內施工完畢。
2.乙方營業部胡經理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行為,甲方要求乙方在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之前向甲方提出書面道歉函,並於函中保證日後乙方會重視住戶意見及權利。
若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時間內完成上述條件
甲方因乙方設計不當而遭受到人身安全及個人財產損害之威脅,為徹底解決這問題,甲方將以尋求政府主管機關、法律訴訟、媒體、報紙廣告、網路討論區、部落格及實際抗議行動…等相關途徑或方法,以盡力爭取甲方之最大權益。請乙方自重,勿自誤其公司之價值。
另依建築法第26條「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甲方依法要求因此設計不良所造成之人員受傷或個人資產損害,乙方須擔醫療、精神或損害…等相關賠償及法侓責任。

附本: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 02-27001234
內政部營建署 10556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 02-87712345

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22043 台北縣板橋市莒光路161號 / 02-22535110

台北縣長周錫瑋 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 / 02-2960-3456
趙藤雄 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22樓 / 02-2723-9999
附件一:住戶名單

沒有留言: